三環鏈抽樣規定
1 尺寸偏差和表面質量試樣數量,每批三環鏈至少抽4掛。
2 拉伸試驗的試樣數量,按1%抽取,但應不少于2掛。
3 彎曲試驗的試樣數量,按1%抽取,但應不少于2掛。
4 常溫及低溫沖擊的試樣數量,按1%抽取,但應不少于2掛。
5 晶粒度和全脫碳檢驗的試樣數量為1掛。
6 疲勞試驗的試樣數量,每批三環鏈至少抽2掛。
7 型式檢驗抽樣,應從出廠檢驗合格品中隨機抽取。
三環鏈復檢和判定規則
1 表4中的2~5項,其中每項如有一掛(件)不合格,表4中的第1項如 有2掛不合格,則判定該項為不合格。
2 表4中的序號2、3、4、和5為主要項目,主要項目的允許復檢項目數為 1項,經加倍數量復檢仍有一掛 (件)不合格,則判定該批三環鏈為不合格。
3 表4中的序號1、6、和7為一般項目。一般項目允許復檢項目數為2項, 經加倍數量復檢,2項均不合格(單項判定同1),則判定該批三環鏈為不合格。